商业行为规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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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华润三九合规“五诫”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 目的

对于华润三九员工、员工彼此之间、与消费者、客户及供应商、股东及其他各方之间的商业行为,华润三九致力于遵循严格的行为规范。为明确员工在商业活动中禁止实施的行为,本制度对华润三九合规“五诫”做出规定,以使华润三九文化固化并落实到员工的行为中。

第二条 定义 

(一)“特定关系人”:指与本人有近亲属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。“近亲属”指父母、配偶、子女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兄弟姐妹。

(二)“合作伙伴”:指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,包括但不限于作为公司的供应商、代理商、投标商、经销商等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实体或个人。

(三)“利益冲突”:指当公司员工在履行公司(含分支机构)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与其自身的个人利益之间存在冲突,可能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。

(四)“竞争关系”:与华润三九构成业务竞争关系,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同类产品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。

(五)“商业秘密”:指不为公众所知悉,能为华润三九带来经济利益、具有实用性并经华润三九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。具体表现参见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保密工作管理规定》。

第三条 适用范围,本制度适用于华润三九各中心、部门、事业部及业务单元的全体员工。

第二章  合规“五诫”

第四条 弄虚作假:是指利用欺骗手段,伪造单据、数据、文件、记录,虚构事实,瞒报、谎报等行为。

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,均按照违反合规“五诫”处理。包括但不限于:

(一)为了自己或特定关系人的个人利益,虚报费用(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虚假发票,或者在交通住宿、餐饮招待、礼品等方面虚报)的行为。

(二)伪造销售及回款的相关单据、虚改流向、虚开发票、非法倒账的。

(三)未经公司授权,私自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;或伪造、变造印章或使用伪造、变造印章,盗用及伪造手续欺骗使用印章的行为。

(四)在采购、招投标活动中,弄虚作假的,包括但不限于:

1.伪造或协助他人伪造招投标资料(包括招投标文件、资质证明等);

2.进行虚假招标,或者明知须招标而采取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其他方式规避招标,损害公司利益的。

3.与其他投标单位或招标单位串标、骗取中标;或协助其他竞争公司中标。

4.对采购项目(包括但不限于货物采购、工程采购、服务采购等)进行虚假验收的。

(五)谎报或瞒报重大、特大事故,给公司带来严重的利益损失和声誉影响的。

第五条 营私舞弊:是指行贿,受贿,侵吞公司财物的行为。

任何形式的营私舞弊行为,均按照违反合规“五诫”处理。包括但不限于:

(一)接受或索要回扣、手续费、不正当馈赠等商业贿赂的。

(二)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,与供应商、合作伙伴,潜在供应商或潜在合作伙伴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不正当经济往来(包括但不限于向前述主体借款,接受前述主体提供的便利条件,或收受前述主体礼品,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)。

(三)为了自己或特定关系人的个人利益,给予*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以财物,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回扣、手续费、不正当馈赠等的。

(四)未经批准私自持有、处置或账外存放公司资产,贪污、侵占、挪用、私分、盗窃公司财物的。

第六条 利益冲突:是指与公司有利益冲突,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或调整的行为。

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利益冲突行为,均按照违反合规“五诫”处理。包括但不限于:

(一)在与公司有业务往来(如公司的供应商、客户或代理商)或竞争关系的公司或经济实体中有任何权益(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,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 5%的权益的投资除外)。

(二)同时受雇于公司的竞争方,或者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(包括以咨询、顾问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),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竞争方利益,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,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竞争方的供应商、客户或代理商。

(三)在受聘于公司期间,销售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产品,或提供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构成竞争的服务。

第七条 泄露机密:是指明知为公司机密,仍非法披露、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公司机密,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。

无论个人是否获利,泄露公司机密,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,均按照违反合规“五诫”处理。包括但不限于:

(一)向他人透露标底,或者泄露其他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信息的。

(二)泄露公司其他核心商业秘密的。

第八条 造谣诽谤:是指在工作场所或在与外界交往中行为及言论违规或失当的行为。

任何形式的造谣诽谤,均按照违反合规“五诫”处理。包括但不限于:

制造或散布谣言,诋毁公司声誉及形象的;捏造事实,恶意举报他人,情节恶劣的。

第三章  处罚

第九条 员工须熟悉《华润三九合规“五诫”》中的各项禁止性行为。在任何适用情形下,应参照《华润三九合规“五诫”》的要求开展相关活动。

第十条 员工违反合规“五诫”的,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处理,公司还可根据其他内部规定处以其他处罚;公司有权要求违纪者赔偿给公司造成的相应损失;如触犯相关法律、法规,达到法定立案标准,公司将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。

第十一条  该处罚亦适用于唆使、协助或批准该等违反行为的人员,以及在公司调查该等违反行为时故意做虚假证明、包庇或隐瞒事实的人员。

第十二条  存在抗拒或故意阻挠调查工作,影响工作进展,或对举报人、证人和调查员进行言语恐吓、打击报复的,按违反合规“五诫”处理。

第十三条  其他严重违法违规,给公司带来较大损失或影响的行为,也将按照违反合规“五诫”处罚。

第四章  投诉与举报

第十四条  员工发现任何违反合规“五诫”的行为,应第一时间向所在业务单元管理者报告或通过合规投诉专用邮箱CR999-CWHGTS@999.com.cn向内控合规部举报。涉及到经理人及公司总部员工的,将由内控合规部受理,各业务单元应将所报告信息反馈至内控合规部;涉及业务单元经理人以外员工的,将按照“谁管辖,谁处理”的原则,由所在业务单元安排调查和处理。我们将对获取到的举报信息和举报人的身份保密。同时,员工也有义务和责任配合公司的调查工作,如实提供信息,对调查及调查相关信息保密,如有违反,以违反合规“五诫”处理。

第十五条  对于经理人及公司总部员工的举报信息,内控合规部受理后,将联合审计、监察等部门根据工作程序开展调查,出具调查报告,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,由公司管理层决定并出具处理意见。

对于业务单元经理人以外员工的举报信息,各业务单元应安排相关部门进行调查,出具调查报告,并向所在业务单元管理层汇报,由业务单元管理层决定并出具处理意见。调查及处理结果需提交内控合规部备案。员工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,可向内控合规部申诉。

第五章  附则

第一条 本制度为公司一级制度。

第二条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中心内控合规部负责解释。

第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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